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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居民身份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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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19: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新仓派出所 于 2013-11-27 09:30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自2013年11月26日起,新仓派出所户籍室在受理居民身份证时,需要采集办证人员指纹信息,请广大网友相互转告,并及时宣传。
    首次申领、丢失补领、损坏换领以及超出有效期的需要采集指纹信息,仍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不需要换领



                                                                            新仓派出所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19: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广大网友相互转告,并及时进行宣传。
发表于 2013-11-26 19: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告之及时,帮忙宣传
发表于 2013-11-26 19: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新仓派出所提醒,请广大网友相互转告
发表于 2013-11-26 20: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仓派出所的工作安排能事先告知,的确方便了群众.
发表于 2013-11-26 20:5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派出所
发表于 2013-11-26 21: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非常好,我们一定相互转告。
发表于 2013-11-27 08:4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广大网友相互转告
发表于 2013-11-27 08: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派出所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7 09: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展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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