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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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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3 20: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3 20: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家在乡下 于 2013-12-23 20:11 编辑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3-12-23 22: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改的结果,也就是把除夕除名了
发表于 2013-12-24 18: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我用不上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4 19: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我用不上
舟帆 发表于 2013-12-24 18:53

也还是有点用,起码办事的话不能趁人家放假去
发表于 2013-12-27 10: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年三十到各个党政机关去看看!
发表于 2013-12-28 22:3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国务院令,不知道放假办这个机构有什么用
发表于 2013-12-28 22: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这个规定,由各单位\行业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自行调休,这么说多方便
发表于 2013-12-30 19: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需要办事的还是要关注一下
发表于 2013-12-30 20: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年三十到各个党政机关去看看!
杏林一客 发表于 2013-12-2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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