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动车驾驶人:
为深化我县“省级文明县城”建设工作,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上级部门批准,决定于2015年5月1日零时起启用城区人民路禁停路段交通违法自动抓拍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并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路段设置:新城人民路农机局路口至县医院路段、人民路与建设路路口。
二、按照电子设备设置规范,该系统将对车辆违反交通禁止标志、禁止标线、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以电子监控影像资料作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据。
三、车辆所有人或车辆管理人必须责成交通违法者按规定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停办该车的一切车辆管理业务,并定期在相关媒体公布。
四、机动车必须按规定安装号牌并保持清晰,不得遮挡、覆盖,否则责令即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违反交通禁止标志给予200元记3分的处理,故意遮挡、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由记12分;
六、本通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解释。
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