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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需向省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提交审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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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0 11: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动物调运环节是引发动物疫病远距离、跳跃式传播的重要途径,极易造成动物疫病蔓延。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和产地检疫工作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关键环节。
一、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为依据,依法规范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工作,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监管,严格执法,有效监督。
二、目标
进一步强化对乳用种用动物跨省调运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养殖场主体责任,建立辖区专人监管工作模式,做到规模养殖场有效监管,调运经纪人备案管理,力争达到四个100%的目标,即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申报率100%,违法调运案件立案率100%,输入乳用种用动物落地隔离观察率100%,日常监管工作记录率100%。
三、程序
(一)主动申报,分类管理。一是新仓镇内种禽场、每批出栏量10000羽以上的肉禽场、能繁母猪存栏量50头以上的养猪场、种牛场、存栏量100头以上的养牛场、存栏量50只以上的养羊场申报登记,并申报2014年以来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情况;二是动物贩运经纪人备案登记,镇辖区内动物贩运经纪人,配合兽医站建立动物经纪人登记台账,以方便追溯管理。
(二)明确责任,专人监督。一是兽医站对上述登记重点场所实行划片包干,定场定人负责做好防疫监督工作和技术指导、落地监管隔离工作,明确监管责任。二是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加强对各乡镇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规范程序,严格审批。拟引进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安徽省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办理审批手续。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其中种用动物实验室检测报告,要符合农业部《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由输出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实验室检测报告原件。输出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养殖档案必须加盖原场公章方为有效。
(四)切实履职,依规检疫。跨省调出乳用种用动物,必须取得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同意调运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官方兽医未见到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同意调运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原件不得受理检疫申报;申报手续齐全的按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进行检疫。
(五)严格隔离,有效监管。对跨省调运的种禽种雏,要严格执行到达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监督货主按要求对动物进行隔离观察,严格执行大中型动物隔离45天,小型动物隔离30天制度,对观察、检验、检疫结果进行记录,并监督货主做好隔离场所的定期消毒工作,同时加强对检疫不合格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六)落实制度,强化执法。一是推行官方兽医驻场联系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并公布举报电话,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现象要及时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所。二是重点加强对种畜禽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不主动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是结合分类管理工作要求,重点加大对种畜禽饲养场等安全等级较高的管理对象监督检查频次,完善检查工作记录。四是加强对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监管,一经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和不按规定进行隔离消毒处理等违法行为,一律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立案查处。五是对拒不改正的,由县畜牧兽医局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项目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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