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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仓镇“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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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 11: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新仓畜牧兽医站 于 2015-4-1 11:25 编辑

一、本镇辖区内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孵化场、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产品仓储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兽药经营门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门店等八大类经营主体,在新仓镇畜牧兽医站摸底过程中,如果没有被登记的,请主动到新仓镇畜牧兽医站登记,并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养殖场所等生产主体均需建立养殖档案(或安徽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档案);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产品仓储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场所等均应建立入场登记查验;

三、上述八大类场所均应执行病死动物和不合格畜产品无害化处理措施,无害化处理率须达到100%;


四、主动接受行业执法人员的常态化执法监管。
监管内容主要是:生产主体执行跨省引种审批与落地隔离制度、动物防疫、检疫申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记录、“瘦肉精”自测记录、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屠宰场所动物入场查验免疫标识、检疫证明以及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污物处置,疫情报告,检疫申报,屠宰记录等。其他场所主要是7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发表于 2015-4-1 11:2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八大类场所均应执行病死动物和不合格畜产品无害化处理措施,无害化处理率须达到100%;
发表于 2015-4-1 11: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新仓畜牧兽医站!
发表于 2015-4-1 11:3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支持
发表于 2015-4-3 07: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5-4-3 08: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放心食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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