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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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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4 10: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如下: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 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2)非法 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 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3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发表于 2017-1-14 21: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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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4 21:07: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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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9:13: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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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1 22:48: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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