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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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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8 13: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规模养殖场(户)、各散养农户、各动物交易经纪人:

生猪、肉鸡等动物离开饲养地3天前,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1、保证出售的动物必须临床检查健康;
2、必须按规定实施了强制免疫,并且在免疫有效期内;(畜主须提交动物免疫证明)
3、猪、牛、羊须按规定佩戴免疫耳标(经检疫合格的需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填写耳标号码)
4、规模养殖场(户)须提供养殖档案,出售的生猪、肉鸡等动物应当在养殖档案上能查到完整记录(包括免疫记录、畜牧投入品使用记录、动物诊疗用药记录,且索要并保存所使用的畜牧投入品购货凭证以备查)。

另外,不得销售、收购病死猪。一经发现,将直接报警刑拘。
病死猪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可以采取深埋销毁、焚烧销毁,且必须有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现场监督处理全过程。有条件的,应当通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表于 2012-4-18 16: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品卫生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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