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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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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4: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夏季将至,天气渐热,动物疫病防控风险加大
。近期新闻媒体曝光多起病死动物非法流入市场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2]12号),现就加强夏季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充分认识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任意处置,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害畜牧业生产,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务必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依法监督管理相对人落实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监督管理相对人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医发[2005]25号)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等规定和要求,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告、诊断及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强化检疫监管工作
一是严格开展产地检疫。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和我省有关规定,严格做好运输、销售动物的产地检疫,对出栏动物严格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现场检疫时要严格查验养殖档案和牲畜耳标佩戴情况,严禁应免而未免动物、未佩戴耳标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户)。生猪、牛、羊出栏时,畜主须提供瘦肉精检测报告,检疫人员现场检疫时须按比例抽检瘦肉精。
二是严格开展屠宰检疫。各地要确保对所辖区域屠宰场全部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要配合商务部门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场、点)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制度和“瘦肉精”自检制度。驻场检疫员接到报检申请后,到场实施检疫,督促企业对进场生猪进行查证验物、“瘦肉精”自检,并对进场生猪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样检测,确定在“瘦肉精”检测合格后,方准入场待宰。在屠宰过程中严格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方可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
三是加强公路运输监管。省际动物卫生检查站查验过往运载动物活畜的车辆时,发现出栏保证书、交易记录不齐全的,要通知活畜产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督促货主将活畜运回原产地。对发现有疑似病畜(禽)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扎实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一是强化对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置。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国家和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
二是加大对抛弃、收购经营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从重、从快对抛弃、收购经营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三是要加强日常监管。要按照分类管理与分级指导结合、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饲养生产、隔离、屠宰加工、经营储藏、运输等活动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完善监管记录,创新监管机制,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宰病死畜禽行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打击力度。要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及加工制售肉制品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对查处的病死猪及生猪产品要及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加强与商务部门沟通,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过程中,严格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查看无害化处理和检疫设施设备,检查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情况,对检查不合格的屠宰厂(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做好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发表于 2012-4-23 14: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很有必要,安全问题千万不能放松,从源头开始控制~
发表于 2012-4-23 17: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能光发文件,更要有行动
发表于 2012-4-28 09: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忽悠吧!外面捞地沟油的人很多的,宿松人很多干这个的,警察叔叔从边上过还要给窗户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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