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仓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252|回复: 8

太湖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2-2 22: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太湖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安徽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在疫情防控期,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0-2-2 22: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拒绝、阻碍、干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治疗等措施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以及密切接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源体的,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检疫检查,拒不服从在指定场所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
 楼主| 发表于 2020-2-2 22: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编造、散布涉疫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医疗产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的;
七、盗窃、诈骗、哄抢、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八、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楼主| 发表于 2020-2-2 22: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九、非法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0-2-2 22: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将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


太湖县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
发表于 2020-2-22 19:27: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2-22 19:27: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2-22 21: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2-26 23:16: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新仓论坛 ( 京ICP备030173号  

皖公网安备 34082502000080号

GMT+8, 2024-4-25 19:42 , Processed in 0.083604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