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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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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 20: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我县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楼主| 发表于 2022-3-3 20: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1、报送对象



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法报送2021年度报告。
 楼主| 发表于 2022-3-3 20: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2、报送时间



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报送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楼主| 发表于 2022-3-3 20: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定报送期间内,各类报送主体应合理安排时间,尽早报送。
 楼主| 发表于 2022-3-3 20: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3、报送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个体户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http://117.68.0.190:7880/gsxt/login.jspx)进行填报。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度报告,选择公示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个体户也可选择纸质方式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年度报告。年报信息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可以自主修改,在此之后修改需经登记机关同意。已填报的年度报告信息和历次修改记录均依法向社会公示。
 楼主| 发表于 2022-3-3 20: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4、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未依法公示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均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楼主| 发表于 2022-3-3 20: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均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楼主| 发表于 2022-3-3 20: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场主体未按期报送年报公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22-3-3 20: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补报年报后方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后准予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楼主| 发表于 2022-3-3 20: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督管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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