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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明知他人醉酒仍将车辆由其驾驶,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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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0 21: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某乙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楼主| 发表于 2022-5-10 21:46:58 | 显示全部楼层
  2021年9月20日上午,被告人刘某乙邀请被告人刘某甲吃饭,并驾驶小型轿车带刘某甲到饭店,就餐过程中两人均饮用了白酒。饭后,刘某乙在明知刘某甲饮酒的情况下,仍让其驾驶车并乘坐车辆副驾驶位置。后刘某甲酒后驾驶该车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刘某甲静脉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楼主| 发表于 2022-5-10 21: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乙在明知刘某甲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车交由刘某甲驾驶,并同车乘坐,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22-5-10 21: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机动车所有人明知他人醉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不要向醉酒的人出借车辆。
 楼主| 发表于 2022-5-10 21: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太湖县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2-5-10 21:53: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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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0 21:55: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我们每个人都要把交通安全时刻放在心上。
发表于 2022-5-11 09: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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