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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五部门发布关于依法处理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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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9-12 17: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八)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楼主| 发表于 2022-9-12 17: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九)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传播载体,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的;
 楼主| 发表于 2022-9-12 17: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其他以信访为名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楼主| 发表于 2022-9-12 17: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严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2-9-12 17: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赴省以上越级访,或者到其他重点敏感地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实施上述第一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发表于 2022-9-12 17:02: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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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9-12 17: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以信访为名,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节庆日期间,故意到国家机关越级信访、恶意登记或在信访过程中实施上述第一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楼主| 发表于 2022-9-12 17: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已签订各类补偿、赔偿协议、调解法律文书、息诉罢访承诺书等,并接受相应补偿赔偿救助后,仍就同一事项实施第一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发表于 2022-9-12 17:02: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到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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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9-12 17: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对于初次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行为人经批评或教育能够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且具结悔过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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