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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应急管理部发布行政执法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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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8 21: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能够主动、及时报告过错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阻止危害后果发生或者挽回、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行政执法过错情况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问题,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8 21:24: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依据检验、检测、鉴定、评价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四)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应急管理部门未接到投诉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

(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及有关专项执法工作方案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

(六)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案件性质发生变化,或者因标准缺失、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无法定性的,但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七)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立案查处、责令改正、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或者仍违法生产经营的;

(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不当执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8 21: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条  在推进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但是,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8 21: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线索,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查和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8 21: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条  追究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应当充分听取当事执法人员的意见,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执法人员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8 21: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且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8 21:24:4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权单位介入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要求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有权机关、单位认定责任的参考。

对同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已经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急管理部门不再重复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8 21: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

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非法干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其所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通报反映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8 21: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以及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声誉,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恐吓威胁、滋事骚扰、攻击辱骂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其所在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8 21: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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