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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全国通办”,7问7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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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3 17: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政策答记者问
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自5月10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婚姻登记实现“全国通办”,进一步提高了婚姻登记的便利性。民政部近日印发修订后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并就“全国通办”政策等社会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楼主| 发表于 2025-5-13 17: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婚姻登记“全国通办”的具体受理范围是什么呢?
 楼主| 发表于 2025-5-13 17: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答:双方均是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都属于全国通办的受理范围。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也属于“全国通办”的受理范围,可以在任一有相关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楼主| 发表于 2025-5-13 17:4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之后,领结婚证不用户口簿了,确实方便很多,那当事人还需要提前准备哪些材料呢?
 楼主| 发表于 2025-5-13 17: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以后,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只需要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不再需要出具户口簿。对当事人来说,需要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精简了,办理婚姻登记更加便捷了。在证件齐备、材料准确、核查一致的基础上,婚姻登记机关将为双方办理婚姻登记。
 楼主| 发表于 2025-5-13 17:4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为保证当事人顺利办理婚姻登记,还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吗?
 楼主| 发表于 2025-5-13 17:46:51 | 显示全部楼层
答:如果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以及身份信息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证明材料。如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或离婚证等材料;如声明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提供已故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婚证等材料;如身份信息与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材料予以证明。
 楼主| 发表于 2025-5-13 17: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新修订《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所出具证件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具虚假证件或者书面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楼主| 发表于 2025-5-13 17: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若办理婚姻登记的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也能适用“全国通办”吗?
 楼主| 发表于 2025-5-13 17:47:14 | 显示全部楼层

答:可以适用。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以后,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可以在任意一个有办理相关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再受到内地居民一方户籍地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应到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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