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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未成年人,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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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5 16: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电影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26-1-25 16: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办法》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4种类型及具体表现形式,将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等近年来突出问题纳入治理范围,对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可能带来的内容风险提出防范要求,确保《办法》科学严谨、与时俱进。
 楼主| 发表于 2026-1-25 16: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办法》要求,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网站平台和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避免对未成年人产生负面影响。
 楼主| 发表于 2026-1-25 16: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网信部门将持续净化网络环境,督促网站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对各类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的治理力度,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楼主| 发表于 2026-1-25 16: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26-1-25 16: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条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进一步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26-1-25 16: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违法信息外,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的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的信息。
 楼主| 发表于 2026-1-25 16: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条  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二)存在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
 楼主| 发表于 2026-1-25 16: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对立冲突等行为的;

(四)通过刻意刺激、恶意引导等方式,引发未成年人产生过度强烈或者持久的愤怒、恐惧、抑郁等极端情绪的;
 楼主| 发表于 2026-1-25 16: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存在不安全驾驶等危险动作,诱导模仿高风险行为、进入危险区域等可能损害身体健康行为的;

(六)通过谐音梗、缩写词、拆解字、图文结合等形式传播不良网络用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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