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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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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5 18: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4)超标准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绿化通道的(以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建设方案等确定的绿化通道建设宽度为准,没有规定建设宽度的均视为“超标准”);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5 18: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以上禁止类情形的,应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属于以上禁止类情形的,确实难以恢复的,通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方式补足。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5 18: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建设占用的处置要求。

     

主要包括已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备案手续的,未批先建的,违法违规占用的,要区分情形进行核实、分类处置。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5 18: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1.未批先建的区分情况抓紧补办用地手续或严肃查处整改。

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临时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农村基础设施等,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恢复整改,经论证确实无法恢复且可以补办手续的,要尽快补办审批手续,按有关规定落实占补平衡或进出平衡,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要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5 18: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2.违法违规占用的应严肃查处整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挖湖造景的,或者上述行为涉及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恢复整改。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5 18: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

   

  一是“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启用后批准的不在处置范围,不得调整。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5 18: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是“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启用后批准的不在处置范围,不得调整。

     

二是依法依规批准是前提。关于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当已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转用批复,对于已取得预审批复且在预审备案系统备案的,或取得立项批复的,经举证允许调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需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复函作为举证材料;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应当已纳入部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备案系统;探矿权、露天采矿权应提交合法取得的采矿权、探矿权许可证;光伏项目取得批复的时间,应当在2022年印发《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之前。符合上述情形的,需提供涉及的批文或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级把关、省级审核、部级复核属实的,允许调出永久基本农田,但要补划相应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5 18: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在上述情形之外,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其他原因形成的无法就地恢复的非耕地。

     

主要是确属调查原因,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非耕地,如建设占用在前、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在后,栽种苗木在前、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在后等情况,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举证并说明情况,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部,经复核情况属实的允许调整补划。“三区三线”划定期间没有考虑到的建设项目问题,决不允许纳入这类情形。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5 18: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处置的其他要求

   

  一是要综合考虑客观情况。为补齐缺口进行耕地恢复或补划永农时,要充分考虑城镇开发边界、生态红线、项目预留发展空间、林地一张图、河湖岸线等因素。比如,某个项目预留空间内带恢复属性的林地,如果恢复为耕地,项目征地报批时就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就不要纳入恢复范围。原属于难以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位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统筹考虑生态保护需求,允许通过异地恢复耕地的方式处置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5 18: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是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要标注“预调出”。调出地块,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标注为“预调出”地块,不纳入年度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但涉及建设占用时必须符合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五年规划评估时结合工作实际再予调整。已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无需标注,按要求开展调整补划。标注“预调出”的地块本次核实处置工作中需要落实补划,规划期内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调整时无需再次落实补划,但需要在用地申报材料中说明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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