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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姜辣

56个重点问题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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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20 21: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10.什么是“五个不得”?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一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二是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三是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四是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五是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楼主| 发表于 2025-5-20 21: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11.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四个严禁”?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一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四是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楼主| 发表于 2025-5-20 21: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12.什么情况下可以占用一般耕地绿化造林?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的规定,一是经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二是经批准实施的国土绿化,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三是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
 楼主| 发表于 2025-5-20 21:24:26 | 显示全部楼层

13.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的,应如何整治?答:根据2021年11月2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模和范围外擅自退耕还林还草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楼主| 发表于 2025-5-20 21: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14.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的,应如何整治?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植物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已毁坏种植条件的,还应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5-5-20 21:24:41 | 显示全部楼层

15.道路两侧绿化带标准如何规定?答: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化带。
 楼主| 发表于 2025-5-20 21: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16.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是否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答: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
 楼主| 发表于 2025-5-20 21: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17.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如何进行整治?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对违规在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以及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不得超过5米)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对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色通道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
 楼主| 发表于 2025-5-20 21:25:02 | 显示全部楼层
18.农田防护林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吗?答:2022年5月10日,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生发〔2022〕65号)提出:农田防护林建设要严格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其中涉及将耕地变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能补足的不得进行建设。确实难以避让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楼主| 发表于 2025-5-20 21: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19.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有何具体规定?答: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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