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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书!事关肉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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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7-13 22: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楼主| 发表于 2025-7-13 22: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楼主| 发表于 2025-7-13 22: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楼主| 发表于 2025-7-13 22: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楼主| 发表于 2025-7-13 22: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5-7-13 22: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楼主| 发表于 2025-7-13 22: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楼主| 发表于 2025-7-13 22: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责任//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楼主| 发表于 2025-7-13 22: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区域监管执法合作,强化肉制品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实行生产经营贯通检查、线上线下并联核查和关联主体循线彻查,大力开展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严惩重处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楼主| 发表于 2025-7-13 22: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广大肉制品生产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在规范自身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上下游肉制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问题,与市场监管部门携手共建安全、放心的肉制品消费环境,共同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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