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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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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3 20: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评估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资源分布、质量状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目标任务,并根据储备区内耕地实际利用状况,动态调整储备区。
储备区内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前,不按照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25-9-23 20: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加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高标准农田,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成高标准农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保护相关信息及时共享,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25-9-23 20: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提升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推进耕地有机质提升、保护性耕作、退化耕地治理、黑土地保护等工作,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改善土壤结构、保护土壤生物多样性,治理退化的永久基本农田。
 楼主| 发表于 2025-9-23 20: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保护等情况开展调查、监测、评价,评价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等级,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变化情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根据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动态变化情况,指导农业生产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与保护。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档案,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信息。
 楼主| 发表于 2025-9-23 20: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在坚持整体稳定,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对布局进行正向优化。
依照本办法规定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正向优化调整的,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的原则优化调整并落实补划,逐步提高永久基本农田中优质耕地的比例。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当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个别确实无法在县域范围内落实补划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统筹。
 楼主| 发表于 2025-9-23 20: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在坚持整体稳定,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对布局进行正向优化。
依照本办法规定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正向优化调整的,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的原则优化调整并落实补划,逐步提高永久基本农田中优质耕地的比例。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当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个别确实无法在县域范围内落实补划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统筹。
 楼主| 发表于 2025-9-23 20: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 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农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统筹落实补划任务。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调整补划方案可以按项目单个编报,也可以按年度统一编报。
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内按农用地管理的农田基础设施不纳入建设用地审批范围。
 楼主| 发表于 2025-9-23 20: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五条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及不合理利用土地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项目在实施方案制定或者立项阶段,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拟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项目完成后,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落实情况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
(三)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楼主| 发表于 2025-9-23 20: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农村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设施建设,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决议程序后,可以按年度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建议。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对调整补划建议进行统筹,可以按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补划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调整补划申请进行统筹,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超过上级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比例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四)核查通过后,经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楼主| 发表于 2025-9-23 20: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年度体检,对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质量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超过上级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比例的,可以申请将储备区中的优质耕地或者农业空间治理活动中产生的优质耕地调入永久基本农田。
(二)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存在移民搬迁后不适宜耕种的地块、零星破碎地块,位于坡度15度以上、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生态脆弱地区、地下水超采区、河湖管理范围内以及列入严格管控类且无法恢复治理、灾毁和采矿损毁无法修复等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等地块,或者经核实不符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要求的地块,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可以依据本条第一项规定在申请调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同时将有关地块调出永久基本农田。涉及调出高标准农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补建。
(三)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拟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年度调整补划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发现本集体经济组织永久基本农田存在本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核实建议,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调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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