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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草根欲言

维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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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07: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社会!依法维权!
发表于 2015-5-28 07: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几天再说,也许电力部门正在考虑如何协商问题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5-28 14: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协商?
姜辣 发表于 2015-5-27 21:41

没呢。
 楼主| 发表于 2015-5-28 15: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几天再说,也许电力部门正在考虑如何协商问题了。
鹿磨山人 发表于 2015-5-28 07:42

早做打算,两手准备。
 楼主| 发表于 2015-5-28 18: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草根欲言 于 2015-5-28 18:55 编辑
一定要冷静并理性对待!
天罗山下 发表于 2015-5-28 17:44

谢谢天罗善意提醒。
我能把控自己,没有年轻人的冲动,也不带老年人的迂腐,过激言行,只会导致有理变无理,不怕事,肯定不能乱行事。
发表于 2015-5-28 19: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草根能理性处理好此事,并支持维权
发表于 2015-5-28 20: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
    四)、不得种植竹子;
    (五)、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其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可采取措施,强行伐、剪树木、竹子;凡造成损失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应责令其赔偿,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我想问的是供电部门事先制止了吗?限期整改了吗?如果他们事先通知整改或者制止了,楼主就没理,如果没打招呼就所谓强制执行,就是供电的不对。


 楼主| 发表于 2015-5-29 16: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19# 舟帆
好素材,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5-6-11 14:36:19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路上,且行,且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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