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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借条八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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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15: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已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但是,在诚信还没有成为人们自觉意识的今天,一些人在借贷时就为对方设下了圈套,以便为今后赖帐打下伏笔,本期就针对民间常遇到的借条陷阱作以综合揭露,帮你支几招,给你提个醒。
一、
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李祥借款 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耍了个花招,故意将“李祥”写成“李样”,而李当时并没有注意到。到还款期后,李找到二人催要借款,不料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李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李将二人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最终支持了李的主张,但李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 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某。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帐。张无奈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某所写,结果,张某白白损失了10000元。

三、利用歧义。
案例:
李某借周某 5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将原借条撕毁,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50000元,现还欠款4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得不到保护。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 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答辩时称,为孙某出具的是“收条”,是因孙某欠其7000元,而孙某还款时,因欠条丢失,故书写收条一张。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五、财物不分。

案例:王某帮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条时,王某写到:“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 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 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条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元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20000元前加了个“1”。

七、两用借条


案例
:刘某向陈某借款 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因未写明向何人借款,后陈某与第三人许某恶意串通,由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八、借条不写息


案例:
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 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李某出具借条时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到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在李某否认约定利息的情况下,驳回了孙某关于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发表于 2013-11-2 18: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涉及到经济往来的,细致一点好
发表于 2013-11-2 18: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提醒的好,既然动了文字,就必须认真。
发表于 2013-11-3 11: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诚信很重要!
发表于 2013-11-3 11: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涉及到经济问题,最好就是细致一些比较好。当然诚信是第一位。
发表于 2013-11-3 15:3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13-11-3 15: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醒的好,涉及金钱还是要稳重,尤其是我这样的马大哈
发表于 2013-11-3 19: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细致一些比较好。
发表于 2013-11-3 21: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心谨慎总是好
发表于 2013-11-4 05: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一字值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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