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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太湖县委宣传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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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9 21: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太湖县委宣传部文件



太宣字〔2014〕27号


关于印发《太湖县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直宣口有关单位:
为表彰奖励优秀文艺作品,激励和调动全县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不断繁荣发展我县文艺事业,现将《太湖县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太湖县委宣传部
2014年7月8日






太湖县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文艺繁荣,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表彰奖励优秀文艺作品,激励我县广大文艺工作者多出精品、多出人才,进一步繁荣我县文学艺术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湖县文学艺术奖,是对本县创作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的最高奖,每年一届。
第三条 太湖县文学艺术奖评奖工作,注重艺术原创性和本土性,注重体现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注重当代和地方文艺规律探索,突出文艺创新,突出艺术表现,突出地方特色。
第四条 太湖县文学艺术奖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鼓励新作者。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好中选优,宁缺勿滥。
第五条 太湖县文学艺术奖的申报对象为:获得国家、省、市文学艺术创作奖的单位和个人;文艺作者、文艺团体创作和生产的文艺作品;地方特色的文化出版物和黄梅戏剧本的征集。奖项按文学类(含小说、散文、诗歌、报告文学、文艺理论、剧本)、艺术类(含绘画、书法、篆刻、雕塑、摄影、民间艺术)、演艺类(含戏曲、广播剧、影视剧、曲艺、杂技、音乐、舞蹈等,设综合奖)3个门类设置。每个门类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及鼓励奖各若干名。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成立太湖县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名单附后),由县政府、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文联、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等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评委若干人。
第七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文联,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政策研究、协调服务、宏观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评奖实施细则,提出评奖具体程序和办法、奖项的数量和奖金额;受理作品成果申报、组织评审会、评选结果公示等日常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成员若干人。
第八条 由评委会按奖项类别设置成立若干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由评委会聘任。每个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评审小组成员在业内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良好的声誉和一定的成就。



第三章 评奖范围
第九条 凡在太湖县境内的文艺作者和专业或业余文艺团体创作、生产的文艺作品,均可申报参评。
(一)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市级及以上报刊社、出版社、播出机构正式发表、出版、播出的文学作品、文艺著作、广播剧、影视作品;
(二)参加过市级及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文联各艺术家协会主办的比赛、调演、展览的文艺作品;
(三)具备参评条件的其他文艺作品。
第十条 外地作者创作的宣传太湖的题材,有着显著太湖地域特色且具有较大影响的作品。


第四章 评奖标准
第十一条 参评作品必须突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展示太湖人民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浓郁的地域文化特色,反映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和社会新风尚,体现时代精神,传递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内容健康,思想性强。
第十二条 参评作品要求艺术精湛,制作精美,表现形式新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
第十三条 参评作品评奖的参照标准为:
(一)在省级及以上权威和著名载体出版、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并获得较高奖项及专家、媒体好评,产生较明显的社会效果,思想性、艺术性兼备的文艺精品可为一等奖评选范围; 获得全国、全省文艺创作奖的优秀作品,可颁发特别奖(奖金等于或高于一等奖);
(二)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出版发行单位及同级载体出版、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较强艺术感染力的文艺佳作可为二等奖评选范围;
(三)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文艺专业杂志及其他同级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受到读者广泛欢迎,具有一定思想高度和艺术品位的优秀作品可为三等奖评选范围;
(四)其他具备参评条件的文艺作品,可为优秀奖或鼓励奖评选范围;
(五) 同一作品以年度内最高发表级别或评奖单位计算奖金(不重复计奖),合作的文艺作品视为1件。

第五章 作品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作品由作者填写《太湖县文学艺术奖作品申报表》,由县内各专业或业余文艺团体、各文艺家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报送太湖县文联评委会办公室。符合省、市奖励标准的,评委会办公室统一推荐上报。
第十五条 凡属奖励范围内的合作作品,可共同申报,也可由作者之一单独申报,但须经其他作者同意;我县作者与外地作者合作的作品,必须是我县作者为第一作者,完成作品的篇幅应在60%以上,且征得合作者同意后方可申报(须附书面证明)。
第十六条申报作品须提供作品、作者身份证明、作品获奖证书、社会评价(媒体引用及评价等)等资料原件(复核后提供复印件给评委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七条 参评文艺作品的公展、公演或发表时间为该届评审年限范围的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届未能参加评选的项目,纳入下届补申报,但不得隔届补申报。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初审由各协会负责;初评由各协会将初审结果报县文联复审,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文联复审意见,组织各评审小组评审;终评由评委会根据评委会办公室上报的初评意见,对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及鼓励奖进行终评。所有申报作品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十九条 评委会评选的获奖文艺作品在县内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条 获奖优秀文艺作品,将召开表彰大会,由评委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评奖纪律
第二十一条凡申报人或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作品,由评委会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向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及评审组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由评委会撤销其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度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评审委员会。


太湖县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


主 任:毛胜发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第一副主任:姜文峰 县政府副县长
副 主 任:程林森 县财政局局长
刘春寿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汪礼江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电视台台长
徐 克 县文广新局局长
李登求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联主席
成 员: 吴义恒 太湖县诗词书画学会会长
余世磊 县文广新局主任科员、作家
何慧冰 县文联副主席、作家
石婵娟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刘 辉 县通讯社副主任
王家勤 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
江太生 县书画家协会主席
朱玉龙 县音乐家协会主席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李登求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code]
发表于 2014-7-10 18: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广新局】这个名字好听!
发表于 2014-7-10 18: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广新局】这个名字好听!
发表于 2014-7-10 20: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促进文艺繁荣
发表于 2014-7-10 22:40: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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