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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 盗窃香烟十四条,获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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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7 20: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年12月3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徐某某盗窃一案,当庭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作案工具摩托车等予以没收。
 楼主| 发表于 2020-12-7 20: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盗窃多次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2017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31日早晨,被告人徐某某头戴黄色头盔(冬盔),身穿藏青色雨衣,驾驶从他人处购买的二手大阳牌皖HNS526号红色弯梁摩托车从岳西县来到太湖县境内,在太湖县小池镇、开发区、晋熙镇的7家商店,以购买商品为由,趁店主不备,先后盗取14条香烟。2020年9月7日,经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14条香烟共价值人民币3360元。
 楼主| 发表于 2020-12-7 20:3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被太湖县公安局刘畈派出所民警抓获,被盗14条香烟均已发还各被害人。
 楼主| 发表于 2020-12-7 20: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有盗窃前科、流窜作案,均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香烟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20-12-7 20: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提示:在卷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事先就准备充分,在夏季戴头盔(冬盔),防止被他人认出,身穿雨衣,便于隐藏被盗香烟。希望广大市民,尤其是城乡的超市经营者,需提高警惕,尤其对形迹可疑之人,切勿麻痹大意,提高防范意识,避免财物受损。一旦发现财物被盗,应及时报警。(来源:太湖县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0-12-7 21:53: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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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8 19:53: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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