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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告】太湖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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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4 17: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县人民政府出台了《 太湖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楼主| 发表于 2021-4-14 17: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凡农村村民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住宅及附属用房的,应依法依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动工建设。
 楼主| 发表于 2021-4-14 17: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因农村多子女家庭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而且原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以及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等需要新建、扩建、改建、重建住宅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申请农村宅基地。
 楼主| 发表于 2021-4-14 17: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农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使用土地。
 楼主| 发表于 2021-4-14 17:2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农民建房选址必须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依法申请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原则上不准沿国道、省道、县道线状新建、改(扩)建房。严格控制生态红线控制区、风景名胜区建房。
 楼主| 发表于 2021-4-14 17: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发现村民未批先建或其他违法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楼主| 发表于 2021-4-14 17: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民朋友要了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其他具体规定,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当地村委会咨询。请农民朋友自觉遵守政策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建房,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太湖县人民政府网
发表于 2021-4-15 13: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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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5 20:58: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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