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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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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0 20: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3.除少数特殊紧急的国家重点项目并经资源部同意外,一律不得以先占后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经同意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须按期兑现承诺。到期未兑现承诺的,直接从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0 20: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4.垦造的林地、园地等非耕地不得作为补充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中,必须做到复垦补充耕地与建新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0 20: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5.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先冻结储备库中违法用地所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经查处后,符合条件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直接扣减储备库内同等数量、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0 20: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县域范围内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补充耕地指标省域内统筹力度,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及时落地。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0 20: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建立统一的补充耕地监管平台,严格补充耕地监管。所有补充耕地项目和跨区域指标交易全部纳入监管平台,实行所有补充耕地项目报部备案并逐项目复核,实施补充耕地立项、验收、管护等全程监管,并主动公开补充耕地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0 20: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五、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各地要按照坚决止住新增、稳妥处置存量的原则,对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C2020]24号)和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C2020]44号)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两“通知”印发后,违反“通知”精神,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0 20: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要从重严处。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0 20: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通知印发后,各地应进一步细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管制措施,全面实施耕地用途管制。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部(局)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0 20: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1月27日

发表于 2021-12-10 22:14: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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