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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疫情防控22种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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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7 20: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我县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防控关键时期。为加强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宣传,确保我县疫情防控依法依规有序高效运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整理了违反疫情防控管理秩序的行为种类及法律后果。
 楼主| 发表于 2022-4-7 20: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拒不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

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配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其他公共区域的。

1.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22-4-7 20: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拒不配合疫情期间查验规定】

拒不配合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身份登记规定,违规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医院等公众场所的。

1.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22-4-7 20: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拒不配合卡点查验】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1.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22-4-7 20: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被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经告知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

1.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22-4-7 20: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拒绝封控管理擅自外出】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1.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情节轻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情节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楼主| 发表于 2022-4-7 20: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六、【拒不接受监测管理】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1.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将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22-4-7 20: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拒绝配合流调工作】

拒绝配合疾控、医疗机构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1.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则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楼主| 发表于 2022-4-7 20: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八、【返太不及时主动报告】

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其他地区返太人员未第一时间主动报告并接受相关检测、隔离措施,不遵守县人民政府疫情防控相关文件规定的。

1.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22-4-7 20: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九、【违反健康码异常处置规定】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1.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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