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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文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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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2 20:5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发文制止“天价”月饼等现象,公告全文如下:


 楼主| 发表于 2022-6-12 20: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22年  第5号
 楼主| 发表于 2022-6-12 20: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月饼是积淀中国传统文化内涵的一种中秋节美食。为提倡节俭、反对浪费,制止“天价”月饼等现象,坚持月饼大众食品属性,体现中秋节传统文化,促进月饼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月饼市场有关监管要求公告如下:
 楼主| 发表于 2022-6-12 20: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从事月饼生产、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22-6-12 20:5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月饼价格由市场形成,从多年市场情况看,单价500元以内的盒装月饼销售占比约99%。鼓励经营者生产、销售物美价廉的盒装月饼,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

 楼主| 发表于 2022-6-12 20:52: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对单价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实行重点监管。经营者应当将销售单价超过500元盒装月饼的交易信息,妥善保存2年,以备有关部门依法查核。如有需要,将立即对经营者开展成本调查。
 楼主| 发表于 2022-6-12 20: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经营者生产、销售盒装月饼,应当严格遵守关于食品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贵金属、红木等贵重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鼓励使用绿色环保、可作其他用途的包装。
 楼主| 发表于 2022-6-12 20:5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经营者销售盒装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也不得以礼盒等形式将月饼同其它产品混合销售。
 楼主| 发表于 2022-6-12 20: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六、经营者发行月饼券、月饼卡等提货卡券的,应当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楼主| 发表于 2022-6-12 20: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七、酒店、餐厅等经营者加工制作、销售盒装月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与住宿费、餐费等一并结算的,应当将盒装月饼单价及数量单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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