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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出新规!最高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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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12 22: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若违反规定,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22-8-12 22: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22-8-12 22:3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及时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解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解危措施;逾期不采取解危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22-8-12 22: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8月8日至9月7日止。公众可在司法厅官网直接提交修改意见;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30031)并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字样或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ec@sina.com

图片来源/人民网安徽 新安晚报
发表于 2022-8-14 16: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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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4 16: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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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4 16: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确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禁止行为
发表于 2022-8-14 16: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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