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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安庆自建房!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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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1-7 21:3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危险房屋出现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下列安全应急抢险措施:



(一)组织人员撤离;



(二)划定警示区,设置标志或者张贴标识;



(三)封锁危险场所,限制或者禁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



(四)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安全防控措施;



(五)征用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六)对危险房屋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供水、供电、供气安全的,水、电、气供应企业可以依法中断供应。
 楼主| 发表于 2022-11-7 21: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八条 经检测鉴定为成片危险房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其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改造。



第十九条 违法建设的自建房屋,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楼主| 发表于 2022-11-7 21: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2-11-7 21: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用作经营的房屋安全管理,自建房屋的附属物、涉及自建房屋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22-11-7 21: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安庆之声
发表于 2022-11-7 22:24: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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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7 22:24: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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