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仓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骑电动车的注意!3月1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23-1-9 16:27:21 | 显示全部楼层
九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楼主| 发表于 2023-1-9 16:27: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并向消费者提供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主页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并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等宣传。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楼主| 发表于 2023-1-9 16: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

(五)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

禁止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楼主| 发表于 2023-1-9 16: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将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更换、回收服务。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蓄电池,应当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楼主| 发表于 2023-1-9 16: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楼主| 发表于 2023-1-9 16: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尚未登记的,驾驶人持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可以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办理登记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23-1-9 16:28:1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五条  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提交的登记材料、查验车辆。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办理登记时,应当通过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
 楼主| 发表于 2023-1-9 16: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或者所属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电动机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提交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电动自行车号牌损坏、遗失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楼主| 发表于 2023-1-9 16: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设立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推行网上办理等措施,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
 楼主| 发表于 2023-1-9 16: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八条  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设区的市可以就具体期限作出规定。

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省外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但已超过其有效期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新仓论坛 ( 京ICP备030173号  

皖公网安备 34082502000080号

GMT+8, 2024-5-1 17:49 , Processed in 0.079010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