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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划定、用地计划、用地预审相关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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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9 20: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划定
 楼主| 发表于 2023-1-29 20: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1 问: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有关规划规模、布局、结构等过渡期政策如何衔接?如:是否可以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对规划用途进行调整并在过渡期实施;允许村民住宅、集体公益设施等民生类项目及农产品加工厂、旅游基础设施等一二三产融合项目, 在协调“三区三线”,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承诺的前提下,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续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编制时直接落图?
 楼主| 发表于 2023-1-29 20: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答: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有关规划规模、布局、结构等过渡期政策衔接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 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23-1-29 20: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过渡期,对于超出现行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如进行规划调整,应与"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不冲突,符合在编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和时序安排等总体要求,符合项目涉及地区的土地用途、强度和规模,并按照现行法规和法定规划的管控规则与程序要求进行。
 楼主| 发表于 2023-1-29 20: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农用地转用手续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与项目类型无关。
 楼主| 发表于 2023-1-29 20: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2 问:如果已完成“三区三线”划定,在具体项目办理选址或土地征转时,可否直接以详细层面规划(控规、村规)作为依据,办理项目规划用地手续?不再参考总体层面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楼主| 发表于 2023-1-29 20: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答:具体项目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时,首先应依据市、 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确保项目符合规划。在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覆盖到的区域,具体项目办理选址意见书时,可直接以详细 规划作为依据,覆盖不到的区域可依据市、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楼主| 发表于 2023-1-29 20: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3 问:如何理解129号文件提出的“附图承诺”纳入在编国土空间规划,“附图承诺”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要求有哪些?
 楼主| 发表于 2023-1-29 20: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答:“附图承诺”的具体内容为以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底图,标识报部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以及建设项目的空间范围和布局方案等矢量信息。
 楼主| 发表于 2023-1-29 20:5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用海的项目,须逐级审核认定后,将项目用地空间范围边界线及承诺方案矢量数据按程序纳入国家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其他项目的矢量数据, 按程序纳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各地应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充分衔接承诺方案。承诺方案落实情况在审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进行复核,若未落实的,不予批准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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