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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公布,今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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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1 21: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等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观教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楼主| 发表于 2023-8-1 21: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被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的;

(二)无法维持正常运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年以上不开展宗教活动的;

(四)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楼主| 发表于 2023-8-1 21: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注销登记,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导该场所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楼主| 发表于 2023-8-1 21: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逐级上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楼主| 发表于 2023-8-1 21: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在原登记管理机关告知后,十五日内仍未依法办理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协调所在地宗教团体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并依法予以注销登记。
 楼主| 发表于 2023-8-1 21: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管理组织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经民主协商产生,由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

管理组织成员应当三人以上,设负责人一名。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产生、惩处、调整,应当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意见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楼主| 发表于 2023-8-1 21: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应当在所在地宗教团体指导下进行换届。特殊情况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可以提前或者延后换届,但是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楼主| 发表于 2023-8-1 21: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兼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负责人。

兼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应当经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由该场所将兼任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县级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兼任的,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还应当征求该人选现任职所在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楼主| 发表于 2023-8-1 21: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遵守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和该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具备一定的宗教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作风端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当选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管理组织成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收养关系的,应当回避。
 楼主| 发表于 2023-8-1 21: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及时调整不称职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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