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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主体报送2023年度年报公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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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4 19: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主体报送2023年度年报公示的公告

2023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工作已经开始,现就全县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023年度年报公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楼主| 发表于 2024-1-4 19: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填报信息,也可关注“安徽市场监管”或“安庆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政务服务-掌上年报”,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楼主| 发表于 2024-1-4 19: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报送年报:一是登录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二是通过手机端“安徽市场监管”或“安庆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报送年度报告;三是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书。
 楼主| 发表于 2024-1-4 19: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同时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24-1-4 19: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重要提醒:年报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谨防上当受骗。

特此公告!

          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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