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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型建设用地申报、审批流程(附:各项目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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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3 17: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自然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自然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楼主| 发表于 2024-1-23 17: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办理手续、缴纳审批费用

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
 楼主| 发表于 2024-1-23 17:3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自然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楼主| 发表于 2024-1-23 17: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六、各级政府审批

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楼主| 发表于 2024-1-23 17:3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办理征地手续

由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自然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楼主| 发表于 2024-1-23 17: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八、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楼主| 发表于 2024-1-23 17: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九、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适用权

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楼主| 发表于 2024-1-23 17: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开始建设适用土地

签订合同并按约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楼主| 发表于 2024-1-23 17: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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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3 17: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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