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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认定”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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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21 21: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5号)要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开展阶段验收和整体验收时,均应实测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并按相关规定严格把关,确保质量不降低。不得仅靠“图上作业”或以系数测算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同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36号),对于归并田块、削减田坎新增耕地地块,以整理前后实测田坎净减少面积作为新增耕地面积;对于农村道路、沟渠等线状地物,未进行实质性工程整治的,不得以精度变化为由变更地类。
 楼主| 发表于 2024-4-21 21: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Q
如何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
 楼主| 发表于 2024-4-21 21: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最新或者上一年度国土利用现状图或者国土调查数据库及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上,对照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进行判定。

必要时,违法用地案件承办机构可以提请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楼主| 发表于 2024-4-21 21: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 | 自然资源部、DIST上海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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