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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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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9 21: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免费”领养宠物公益诉讼案
 楼主| 发表于 2026-3-19 21:44:25 | 显示全部楼层
2024年,安徽省消保委针对某宠物服务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商家在多个平台及某校表白墙发布“免费领养宠物猫/狗”广告,以“免费”为名吸引消费者到店。当消费者领养宠物时,商家通过某平台小程序与消费者签订其事先拟定的购买宠物粮合同,要求消费者购买18个月的猫粮或犬粮等,并设置超高违约金等格式条款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商家的宠物并非免费领养,实际情况与其对外宣传内容明显不一致,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2025年,该案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支持安徽省消保委的诉求,确认合同中七个条款无效,判令被告停止“免费领养”相关广告宣传,并判令被告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
 楼主| 发表于 2026-3-19 21:44:3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预付式消费纠纷支持诉讼案
 楼主| 发表于 2026-3-19 21: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2021年11月,关女士在某健身公司销售人员推介下,参加“三周年店庆”活动,花费52198元购买了160节“总监私教”课程,并获赠相关课程与实物礼品。购课后关女士发现约课困难,商家以各种理由频繁推脱。2024年2月,商家在未提前通知会员的情况下将原门店转让,改为借用其他场所继续提供服务。关女士认为商家未按约定提供“总监私教”服务,于2025年2月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及赔偿。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关女士向合肥市消保委投诉。经组织双方调解无果,合肥市消保委决定支持关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经审理,确认案涉服务合同于2025年2月26日解除,认定原告实际剩余未消费私教课时113节,判决健身公司退还课时费3618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综合考虑原告已领取赠品的价值及其未能享受的附赠权益,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各项权益费用3000元。因被告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唯一股东,且未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法院判决其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6-3-19 21: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大额养生消费维权案
 楼主| 发表于 2026-3-19 21: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2025年2月,郑老先生携老伴卢女士来到马鞍山市消保委反映与某养生机构的消费纠纷。郑老先生称,卢女士从2019年至今,在该商家消费约150万元。由于卢女士患病,意识时常不清醒,郑老先生要求商家提供相关消费记录。由于商家提供的消费记录不仅含糊不清,而且部分记录显示消费时间是卢女士生病住院期间,郑老先生据此怀疑商家利用卢女士意识不清醒进行欺骗消费,要求退费。马鞍山市消保委调查发现,根据商家提供的消费记录,卢女士自2019年至2024年共计消费130余万元,其中有一部分消费记录卢女士未签字确认。对此,商家表示,卢女士消费时并未表现出“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住院期间也曾到店接受养生服务,所以有消费记录,只是卢女士并不是每次都签字确认,对于郑老先生称其欺骗消费者的说法不予认可。由于该消费跨越时间较久,当事双方提供的证据有限,给投诉处理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首次调解中,双方就退款金额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经进一步调查,在卢女士支付的130万元中,还有未消费金额约50万元,同时商家提供的销售记录及使用记录存在诸多不清晰之处。2025年6月27日,马鞍山市消保委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普及法律法规,耐心劝导,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了消费纠纷和解协议,商家承诺退还卢女士95万元。2025年7月23日,郑老先生家人反馈已收到退款。
 楼主| 发表于 2026-3-19 21:4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农村养生白酒会销维权案
 楼主| 发表于 2026-3-19 21:45:48 | 显示全部楼层
2025年3月,东至县消保委接到群众投诉,称某销售团队以“健康养生讲座”为名,在该县某村一户农家组织集会,通过赠送野生木耳、骆驼奶粉等小礼品吸引老年人参与,随后高价推销白酒。销售人员宣称该白酒“喝了对身体好”“内有中草药”等,诱导老年人购买,单瓶售价200元。部分老年人花费数千元购买后,发现产品无任何保健功效,且价格高于市场同类产品,要求退款后遭拒。东至县消保委接诉后,启动老年人消费维权绿色通道,联合当地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村委会开展联合调查和现场调解,该销售团队当场为12名老人退款2万多元。
 楼主| 发表于 2026-3-19 21: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五、保健品销售维权案
 楼主| 发表于 2026-3-19 21: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2025年3月,绩溪县消保委接到纪先生投诉,称其妻子共计花费22000元购买了骨胶原蛋白肽粉固体饮料等产品,在食用上述产品后出现身体血糖指标升高症状并入院治疗。纪先生多次联系商家要求退还部分消费金额,均遭拒绝。经查,2024年11月,纪先生妻子通过他人介绍,在绩溪县某保健食品商行工作人员指导下,通过某手机APP购买积分,支付费用18730元,并于当日将全部积分兑换成11款产品;此后,其妻子又在该APP上自行购买了3270元的产品。绩溪县消保委通过查看产品外包装信息,确认消费者所购产品均为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因该消费者属精神二级残疾并患有糖尿病,在食用该产品一段时间后,自认为病情有所缓解,擅自停止服用控血糖药物,最终导致血糖升高并住院治疗。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退还纪先生购货款18730元,并给予相应补偿10000元,两项合计28730元;对于消费者自行购买的3270元产品,纪先生表示不再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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